《到场隐私政策》
政策版本 2026-11-04 · 本页内容与实际处理一致,写错就是违规;改配置后请同步改这里。
第 0 条适用人群
到场不面向 14 岁以下用户。注册时需要勾选「我已满 14 周岁」,未满 14 周岁的账号不提供使用。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八条(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与第九条(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本站不面向这一年龄段,所以走不到「监护人同意」那一步:这是不采集,不是采集之后再补同意。
第 1 条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处理者名称:到场工作室
联系方式:tonynzy@163.com
这一节填的是「谁在处理你的信息」。没填的话,页面上会明写「待填写」,不会替你编一个名字。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告知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四条第一款(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这一节缺项时,本站的启动体检会直接停掉非站长请求,而不是带着不完整的告知继续处理信息。
第 2 条我们收集什么
- 账号信息:昵称、邮箱、密码的加密散列、头像标识。
- 你写的内容:任务、待办、目标、路线、步骤文案与你的想法正文。正文一律加密保存,主库只存一串整数引用,站点管理员也读不到原文。
- 过程记录:步骤完成情况、难度记录、专注时长。
- 情绪与精力记录:这属于我们保守口径下的敏感信息,需要你单独授权后才记录与分析。
- 在场记录:场次中的心跳时间戳与在场时长。
- 访问日志:请求的页面、响应状态码、浏览器标识,以及末段置零的脱敏 IP 地址。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目的明确合理、收集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取得个人同意)、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变更时应当重新取得同意)、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种类与保存期限)、第五十一条第三项(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合法、正当、必要,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这一节里没有出现的东西,站内就不会去取:不读剪贴板、不取通讯录、不做设备指纹、不接任何第三方统计 SDK。本站也不援引第十八条的告知豁免——所有事项都在这一页写明。
第 3 条为什么收集
只用于把你自己写下的东西,在你需要的时候还给你:拆成步骤、记录进度、回顾走过的路。没有广告、没有画像、没有人替你做决定。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第十六条(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所以「不同意也能先试试」不是客套:同意页上那段不发出任何请求的纯前端演示,就是按这一条留下的。
第 4 条保存期限
- 你写的正文:保存在你自己的加密内核文件里,只在你使用期间存在;注销账号时一并删除。
- 原始在场心跳:7 天,到期先聚合成「每天在场多少分钟」的统计,再删除明细。
- 在场日聚合:180 天。
- 访问日志与系统日志:180 天。
- 注销后的备份宽限:30 天。宽限期内主机备份可以回滚,期满后由主机备份按自己的周期自然淘汰。
留存天数由站点在后台配置,且不得低于法定下限;改小了应用会直接停掉,不会带着不合规的口径继续跑。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二款(保存期限届满应当主动删除;从技术上难以实现删除的,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与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所以访问日志的 180 天是「不能改小」的下限,不是默认值;其余每一项都按能短则短来设。
第 5 条给第三方的
无。本站不向第三方出售、共享或交换你的个人信息。用于统计的到场数据只留在本站,且只有整数与日期,没有任何任务正文。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二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时的告知与继受义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本站不存在「向其他处理者提供」这个动作,所以这一节的答复是「无」,而不是一串待补的名单。
第 6 条你的权利
你可以随时导出全部数据、复制一份自己的个人信息、更正错误、撤回同意,也可以直接注销账号。请求在「我的数据与隐私」页一键提交,我们会在 15 天内答复。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查阅、复制;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转移请求,应当提供转移途径)、第四十六条(更正、补充)、第四十七条(请求删除)、第四十八条(要求对处理规则作出解释说明)、第十五条第二款(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第五十条(应当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的,有权要求删除;有错误的,有权要求更正)。法条的措辞是「及时」,本站把它具体化为 15 日内答复,并写在上面那一节里。
第 7 条备案信息
宁icp备00000000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四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实行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接入单位与联网法人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号没填时这一行写「待填写」:本站不替你编一个看起来合规的编号,启动体检也会把这一项列为必须补齐。
第 8 条敏感信息处理
情绪、精力这类字段,我们按保守口径当作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要你单独授权才会记录与分析;你可以随时撤回,撤回后统计里不再包含这一维度,已经写下的加密正文不会被改写。
单独同意的键名: sensitive_v1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且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三十条(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事项外,还应当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应当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本站把「情绪 / 精力」按这一档处理,即使它们严格来说不在法定清单里——保守多做的部分不向你多要一次授权,只是少记。
第 9 条我们依据的法律法规与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 11 月 1 日施行)——本政策的告知、同意、保存期限、个人权利与处理者义务都以它为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 年 6 月 1 日施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收集使用信息的明示与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备份与安全事件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民事请求权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修订文本)网络保护专章、《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4 号,2019 年 10 月 1 日施行)——不满十四周岁这条边界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ICP 备案与公安联网备案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4 号,2013 年 9 月 1 日施行)——收集使用规则的明示、用户协议与注销渠道
-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2019 年 11 月 28 日发布)——本站按它逐条自检;这是网页应用,不据此声称完成过 App 相关备案
- 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推荐性标准,本站把它当实施基线,不写成法定义务
每一节末尾那行「依据」,是把这一条政策钉回具体条文:只写我们的做法、不写依据哪一条,这份政策就没法核对。若站内文案与法条原文不一致,以法条原文为准,并在下一个版本里改正文案,而不是等你指出。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站处理个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先用「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那一节写出的邮箱协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协商不成,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本法第六章),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节的清单随政策版本一起发布。版本变化意味着处理事项变化,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应当重新取得同意,所以你会再次看到同意页;旧版本的同意只对它当时的处理有效。